各市人民政府:
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》(浙政发〔2011〕75号),分解落实“十二五”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,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《关于报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厅联产业〔2012〕8号)要求,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淘汰落后产能所涉重点行业
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,今年重点对全省范围内的炼铁、炼钢、有色、水泥粉磨、化工、制革、造纸、纺织、印染、化纤、铅蓄电池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开展淘汰工作,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主要参见浙淘汰办〔2010〕2号《关于印发〈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(2010年本)〉的通知》规定,省级《目录》未及的行业及领域,则遵从工信部颁发的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(2010年本)》(工产业〔2010〕第122号公告)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》(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)的规定执行。各市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实际,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,制定出台高于国家和省要求的落后产能淘汰标准。
二、有关要求
(一)高度重视。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系统工程,政策性强、覆盖面广、社会影响大、任务艰巨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、提高工业发展质量效益、推动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重视,加强领导、排摸情况、落实责任、配套政策,形成合力,确保完成任务。各市政府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,把研究编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列为年度重点工作,积极做好区域内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。各地上报的计划经审核后列入2012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,并作为各地申报国家和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,对未列入计划的企业不作为申报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扶持对象。
(二)注重质量。为切实体现淘汰落后在节能减排、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,严禁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任务上报。对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,也视作瞒报、谎报行为。对存在上述行为且经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,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(三)及时上报。各市政府要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标准对所属企业逐家进行认真排查,对企业填报的资料要认真核实整理,形成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告,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,将书面资料及电子版一并于2月20日前报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协调处(省淘汰办)。
联系人:沈吉祥(电话:87056925,邮址:shenjx@zjjxw.gov.cn)。
附件:浙江省___市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
二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
抄送:各市经信委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1日印发 |